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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論壇 → 醫學情報 → 加班費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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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quote]引用coco99的文章: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或勞資雙方談好如何發給,但至少會是多家三分之二以上。 要特別注意喔. [img]images/mod/y39.gif[/img][/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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