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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用藥有適應症外用途 醫生必須事先告知?

    ada   發表於 2008/12/9 7:17:26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痔瘡藥膏可以治療青春痘!避孕藥物能讓皮膚變得更好!利尿劑被用來減肥!治療攝護腺肥大的藥物,讓禿頭男重新長出頭髮!這些都是常見的Off label use(適應症外用途)運用案例,但萬一出了問題,卻容易引起醫療糾紛。 為此,衛生署醫事處最近行文給各大醫療院所,要求醫師在開立處方藥物時,如果患者疾病不在仿單適應症範圍時,就必須善盡告知的義務,以避免日後的醫療糾紛。 據了解,為了減少醫病糾紛,部分醫院已私下草擬病人、家屬同意書,要求醫師在使用Off label use藥物時,如果覺得可能引起嚴重副作用時,就應該讓病患或家屬在同意書上簽名。 但民眾到底該簽還是不簽呢?不簽,擔心影響醫病關係,醫師會不高興。但要是簽了名,服藥後,出了問題,會不會形同放棄了自身權益?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發組組長朱顯光指出,本來醫師與病人之間的醫療資訊就處於一個不對等的天平,就算病患簽了同意書,服藥之後,發生問題,要是醫師在醫療上站不出腳,患者仍然可以究責,要求賠償。 朱顯光建議,如果病患處於有立即危險時,家屬當然還是先簽,以搶救生命為先。如果是在門診,對於醫師所開立的藥物有疑問,可以先不領藥;回家再上衛生署或相關醫學會網站,查詢這顆藥物的適應症資料,以及了解是否得自費。 朱顯光也認為,儘管衛生署要求各大醫院應盡到告知義務,但實際上很難落實,大部分民眾不太可能拒絕領藥,當面挑戰醫師的醫學專業知識。 對於衛生署的這紙公文,台安醫院婦產科主任陳思銘也認為,立意良好,但執行上確實有困難。大部分民眾不懂得藥理作用,如果每開一顆Off label use藥物,都要講清楚,那不就得幫每個病人上藥理課。 2008/12/08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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