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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藥局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促銷嬰兒奶粉

    coco   發表於 2007/9/13 0:22:12



本署為配合WHO國際母乳代用品守則,分別於民國81年10月、86年11月、87年5月邀請業者討論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事宜,期能達成共同遵守禁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廣告宣傳或促銷行為之約定;基於善盡社會責任,與會嬰兒奶粉廠商亦有遵守之共識。本署另於96年5月16日召開會議達成:「不得以有未滿一歲子女之公眾人物為乳品、嬰兒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代言人」之共識。 前述行銷規範雖不具法律效力,但仍為市場良性互動之重要機制;多年來,衛生署係以「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輔導嬰兒奶粉廠商,並已著手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增訂有關規定及罰則,以更有效管理「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促銷行為。 近年來,由於消費者購買習慣之改變及地區差異性,屢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於藥局藥房之促銷活動。為檢討前述行銷行為,特於96年9月12日再次邀集產官學界、母乳哺育團體及消費者團體共同研議,達成「鼓勵藥局藥房協助推廣母乳哺育,配合本署政策推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促銷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共識,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承諾於辦理藥房藥局自律等相關活動時,將是否有促銷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行為,列入評鑑項目。本署並預計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將「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諮詢」列入藥師繼續教育必修課程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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