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已考量民眾用藥權益,並兼顧醫療資源合理分配,民眾不須擔心權益受損 一、 為維護民眾就醫的權益,避免第5次藥價調整後發生斷藥或換藥情形,健保局於95年11月3日請各分局調查區域級以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品使用情況,自95年11月起進行為期半年的調查作業,其結果如下: (一) 由換藥比率來看,醫學中心換藥比率平均值為0.37%;區域醫院為0.5%,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整體平均換藥比率為0.47 %,且多數醫院無換藥情形。 (二) 由換藥品項來看,醫學中心換藥品項數平均為3.48項,區域醫院為4.03項,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整體換藥品項平均為3.91項。 二、 為避免這一波藥價調降而發生換藥情形,健保局也已於96年7月20日再次請各分局持續進行調查區域級以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品使用情況,並已請各分局督促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對於慢性病用藥應確實於院所內明顯可見之地點公布藥品品項更換資料,包括換藥原因、藥品資訊及醫師、藥師或相關人員應採取適當方法主動告知藥品變更(含包裝、外觀)訊息及前後使用之差別,以便於民眾瞭解個人所使用之藥品資訊。 三、 另外,健保收載藥品皆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上市許可證,國產藥廠已實施「現行藥品優良製造規範(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GMP)」,所以藥品品質,應有一定水準無虞。依其規範,藥品必須確認療效符合規定,方可取得上市許可,因此,原開發廠藥與學名藥之品質、安全及療效皆達相同標準方可上市。另外,美國政府對學名藥的看法:同成分、同劑型含量的藥品,其療效、安全及品質與原開發廠是一致的。是以,我國學名藥之定價機制,在一致的療效、品質及安全的條件下,可增加藥品市場的競爭,還可促使原開發廠藥價格下降,進而減少藥費支出。 四、 為鼓勵新藥納入本保險收載,確保民眾享用新科技之權益,藥價調整時,對於專利保護的新藥及逾專利有學名藥競爭的藥品,其調整方式是不同的,就本次調整結果而言,專利保護的藥品,其調整幅度相對低於專利逾期的藥品,所以,健保局已兼顧民眾用藥權益及醫療資源合理分配。 五、 醫師診療病人時,會依病人病情狀態、特性等因素,選用適當藥品給予治療。在此亦提醒民眾,若對於本身所使用藥品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醫師或藥師諮詢有關藥品使用上的問題,並隨時將個人的用藥狀況詳細紀錄,在下次回診時,提供給醫師或藥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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