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歡迎您!   會員登入


 回主頁  →    重大特殊疾病區  本篇主題:重大傷病範圍



 
上一篇[ 重大疾病定義 ] 下一篇[ 壽險常見重大疾病 ]

    [分享]    重大傷病範圍

    linda   發表於 2007/7/5 2:46:14



1.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2.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3.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6.慢性精神病 7.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8.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9.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10.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11.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2.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INJURY SEVERITY SCORE ≧16)(※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13.因呼吸衰竭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之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14.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它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 15.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16.重症肌無力症 17.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18.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9.職業病 20.急性腦血管疾病 (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21.多發性硬化症 22.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23.外皮之先天畸型 24.痲瘋病 25.肝硬化症 26.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27.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28.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29.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30.庫賈氏病。 31.經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以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申請方法: 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就可以申請,以下是注意事項 1. 本申請書得以現場或郵寄方式向健保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2. 本申請書加蓋醫院戳章及醫師章,視同診斷書,於開立30日內有效。 3. 本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相關資料同時登錄健保IC卡。 4. 申請時請檢附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供留存,若委由代理人申請時,併請出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發表主題 回覆主題

    linda  回覆於  2007/7/5 2:47:04



重大傷病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要看診斷疾病名稱或嚴重程度。 中央健保局對重大傷病的定義為高醫療費用及需長期治療的疾病。全民健康保險法更明文規定,凡是經認定為重大傷病患者,得申請重大傷病卡以免除部份負擔,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減輕龐大的醫療費用對病患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六、慢性精神病、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上者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十四、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九、職業病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二十四、痲瘋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二十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十九、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三十、庫賈氏病 三十一、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發表主題 回覆主題

    linda  回覆於  2007/7/5 2:47:19



重大傷病卡申請方法 須準備下列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系統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一式二聯,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傳真系統回覆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543900)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下載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 身分證需證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註: 申請補發:重大傷病卡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申請書」並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局(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均可)申請補發,不必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或至健保分局現場填寫,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再按文件代碼544900 可參考健保局網址http://www.nhi.gov.tw 重大傷病卡可享福利 經醫師診斷確屬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可免部份負擔。 於住院期間有檢驗報告,但是出院後才確定診斷為重大傷病並申請者,仍以申請日為重大傷病證明卡的生效日。但該次確診檢驗的當次住院得核退部分負擔費用。 因重大傷病住院,但於住院期間死亡或因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等,無法在住院期間提出申請,那麼該次住院的部分負擔,可申請核退。





   發表主題 回覆主題

    linda  回覆於  2007/7/5 2:47:32



重大傷病請領 依據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強制投保勞保。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申請重大傷病與申請勞保殘廢給付是不同的兩件事,也就是說符合重大傷病條件不一定就能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反之亦然。





   發表主題 回覆主題

 1  頁    目前  1      前往:  輸入數字按Enter

王師父專業牆壁切孔鑽孔引孔工程服務
台北鑽孔切割 三重鑽孔切割
板橋鑽孔切割 新莊鑽孔切割
牆壁鑽孔切割,牆面引孔鑽孔,地板鑽孔切割

[推薦評價好店] - 4C快修連鎖門市 專業維修買賣-筆電+手機+電腦+Iphone+Ipad
新北汐止店 (02) 7751-9182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86巷22號
新北板橋店 (02) 8257-3990
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137巷10號
桃園大溪店 (03) 387-4353
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210號
台中市區店 (04) 2201-1289
台中市中區台中路140號


   台灣醫療論壇 回頂端
自適應網頁範本


連結優良資訊入口網 本站入圍衛生署95年度優良健康資訊網站 台灣醫療網 © 2006 Taiwa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IE5.0以上之瀏覽器 解析1024*768 以達最佳瀏覽效果* 全站依內容分級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