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費用部分負擔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改以定額方式收取。第一年自五月份起,門診費用部分負擔區分為門診及急診二項,其規定說明如下: 門診 保險對象萬一生病或受傷,前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除了掛號費外,每次需要自付部分負擔費用如下: 前往特約診所或地區醫院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50元;如果有需要到區域醫院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140元;若至醫學中心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210元。 中醫和牙醫門診,不論醫療院所層級,部分負擔都是50元。 領有殘障手冊的人,到任何特約醫療機構就醫,部分負擔都是50元。 保險對象門診就醫如屬同一療程者,初次診療受理掛號時,健保IC卡應扣除就醫可用次數1次,繳交一次部分負擔,同療程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的治療,健保卡不須扣除就醫次數,除了復健及中醫傷科須繳交50元外不須再繳交部分負擔費用。 急診 萬一罹患的傷病需要緊急救治,可直接到附近有急診設備的醫療院就診,並按照附表一的規定,急診的部分負擔包括給藥、處置、檢查或檢驗等醫療服務在內在特約診所或地區醫院每次需自付150元,在區域醫院每次需自付300元,在醫學中心須自付450元。 住院費用部分負擔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 部分負擔比率表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日內 31∼60日 61日後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日 91∼180日 181日以後 自95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調整如下: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26,000元。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43,000。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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